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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力事務委員會】 - 檢討《僱傭條例》下“連續性合約”的規定

  • honlamchunsing
  • 2024年3月25日
  • 讀畢需時 1 分鐘

已更新:2月20日






勞顧會早前達成共識,降低連續性合約規定門檻,由4.1.18改為468方案(僱員4周工作達到68小時或以上可享年假等福利)。過往有僱主為逃避責任,會在第四個星期減少僱員工時為不足18小時,令其未能享有僱員福利,今次修訂能夠有效阻塞漏洞。

林振昇議員主要關注兩點。第一,條例生效後,如有僱主將僱員4周總工時減為68小時以下,或涉及《僱傭條例》下僱主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,令到僱員權益受損。他問勞工處會採取什麼措施去處理相關情況;第二,將來有關條例交由立法會審議,若有議員提出修訂案,他問局方會如何處理,會否全力遊說爭取立法會通過條例?

勞工處副處長何錦標回覆指《僱傭條例》下「僱傭保障」部分,列明僱主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,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,勞資關係科亦會處理有關個案。#勞福局 局長孫玉菡指對於勞顧會達成共識而政府亦支持的方案,有信心有能力讓條例在立法會通過,但每位議員亦有權利提出修訂,勞工處面對不同意見,會詳細解釋條例原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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