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振昇議員在2022年4月20日出席《2022年僱傭(修訂)條例草案》委員會會議,向勞工處處長孫玉菡作出兩點提問。第一,本次草案條款設有日落條款,當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,勞工處處長將予以廢除,振昇關注該條款廢除程序,是否需要經過立法會批准。
第二,根據條例列明僱員按第599章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而缺勤,僱主因此而解僱他們可被視為不合理解僱。振昇留意到有工會關注為何不是視作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」,皆因兩者定義有所區別。林振昇議員認為如僱員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,需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,並且證明僱主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。有工會擔心「不合理解僱」門檻太高,未能為遵守防疫規定的工人提供足夠保障。
林振昇議員希望當局能夠對此作出進一步解釋,以及將該條文列為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」,如以上行為被視為不合法解僱,勞資審裁處經考慮後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,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,也可裁定僱主支付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。因此也更能保障零散工及年資短的工人。
處長回覆當2019新冠病毒對市民生命健康不再造成威脅,勞工處處長會廢除該條文,並按附屬法例交給立法會審議。助理處長補充本次條例改動只提及「不合理解僱」,主要是考慮到有僱員雖可申請病假日但未必符合資格享有病假津貼,例如該名僱員沒有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或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;如僱員因遵守599章而缺勤並且享有疾病津貼,僱主依然解僱他們,可被視為不合法解僱,該名員工可追討比起一般的解僱有更多權益。